嗜痂之癖网

徐千晴稱鄭運鵬辦公室徵才資訊「像詐騙」遭告侵害名譽,二審逆轉判徐賠償15萬元

2024-05-03 08:06:45 来源:

新竹市長高虹安的徐千像詐前發言人徐千晴去(2023)年5月在臉書粉專發文指出,前立委鄭運鵬辦公室的晴稱徵才頁面未透露聯絡人、電話、鄭運徵才資訊地址、鵬辦騙遭判徐賠償員工人數等,公室告侵「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」;鄭運鵬要認為徐的害名言論已侵害名譽權,提告求償60萬元。譽審台北地方法院一審判徐女免賠,逆轉並在判決書中勸因他人言論所苦者「離苦得樂」。萬元案經上訴到高等法院後逆轉,徐千像詐二審法官認為徐女沒有查證,晴稱改判鄭運鵬勝訴,鄭運徵才資訊徐千晴要賠15萬元。鵬辦騙遭判徐賠償

一審勸鄭運鵬離苦得樂

北院去年9月開庭,公室告侵徐千晴到庭時表示,害名自己所說的,都屬於「可受公評之事」,言論對事不對人,她看見的徵才廣告,不管聯繫人、電話、員工等,確實均未透露。她不認為鄭運鵬的名譽會因此受損,反而是她的臉書被綠營支持者洗版超過3000則,「我才是那個名譽受損的人」。

鄭運鵬的律師主張,徐千晴未經合理查證,就指鄭運鵬「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」,還透過發文闡述徵才、資訊不透明等非事實的言論,都對鄭產生負面評價,實務見解都指「不是用可受公評就可帶過」。

台北地院認為,徐女的言論並不是在說鄭運鵬為詐騙集團,屬於個人意見表達,也是對可受公評之事發表評論。鄭運鵬作為知名的政治工作者,須以最大容忍度接受社會的檢視、監督,判決鄭運鵬敗訴,徐千晴不需賠償。

另外法官還在判決書當中「勸說」表示,「一個人永遠活在別人的認可之下,是莫大的悲哀-他者言論是天堂或地獄,都在人當下吐納一念之間。願所有因他者言論所苦者,萌生一念之明,離苦得樂。」

鄭運鵬對此不滿,此案上訴到高等法院。

高等法院認為:查證不是難事,徐千晴已損害鄭運鵬的名譽

高等法院則認為,根據當時的鄭運鵬辦公室104徵人頁面的截圖,已顯示「工作機會(0)」等文字,一望即知並無工作機會,亦即鄭運鵬並沒有徵才招聘員工,且於該網頁點選「工作機會」欄位後,隨即出現「暫無工作機會,可先儲存公司訂閱新工作」等文字。法官表示,此等查證方式非常簡單,需要時間也很短,甚至無須付出任何費用,一般人都可以輕易做到,徐應該先行查證。

因此徐千晴於粉絲專頁發表批評詐騙集團等文字,依證據資料,難以相信與事實相符,也未能證明已做出合理查證,徐千晴出於虛偽事實,做出「猶如詐騙集團讓人卻步」的評論,也無從認為屬於合理評論,已侵害鄭運鵬的名譽權並導致鄭受到精神上痛苦。鄭運鵬依侵權行為賠償精神損害屬於正當理由。

高等法院法官審酌雙方身分、地位、經濟狀況,及徐千晴未經合理查證即發表文字的謙害手段、損害程度,認為她應賠償鄭運鵬15萬元,至於鄭請求徐女刊登聲明啟事部分,因判決書會公布於司法院網站,任何人都可以瀏覽或引用轉貼,有回復名譽效果,因此不再命徐女刊登聲明啟事。

此案鄭運鵬可針對要求徐刊登澄清聲明部分提上訴,徐千晴不得上訴。

鄭運鵬反嗆一審法官: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做了什麼?

對此,鄭運鵬透過臉書表示,高院認為徐千晴連基本查證都不做,當然非言論自由保障範圍。多年以來,辦公室主任很難理解他為什麼對這些涉及個人侮辱、恐嚇的發言及網路留言堅持質詢、提告和上訴,因為他期待台灣的法治對於「言論自由」在每一個個案中逐漸找到分寸和界線,不能讓國人誤以為「公眾人物就活該」、「在網路發言就無罪」、「匿名帳號就不用負責」。

鄭運鵬表示,台灣民眾黨和柯文哲主席並沒有好好看待發言人的社會責任,以為攻擊他人可以不用查證、長相清秀就言論免責。他認為必須讓他們經由司法付出代價、了解言論自由的界線,台灣政治風氣才能進步。

至於一審自以為教忠教孝的假道學可以超越證據和法律的法官見解,希望司法院能有所檢討,這種的法律見解不是清高,是脫離法治莫名其妙,「換我請教一審法官:你的離苦得樂判決在法律上做了什麼?你的離譜,受害者能得樂嗎?」

延伸閱讀

  • 「言論自由」與「名譽權」誰優先?從政大生砸蛋事件說起
  • 大法官宣示刑法誹謗罪合憲後,對侵害名譽民事責任會有影響嗎?
  • 陳建州控大牙妨害名譽獲不起訴,貝童彤等5人作證,北檢:發文內容真實確信

核稿編輯:羅元祺